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10號
MLDV,110,補,1410,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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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陳金莉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路00巷00號5樓」之房屋稅
籍證明書。
二、被告高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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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