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佑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43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葉**塗銷系爭不動產最高
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