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麟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零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
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智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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