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39號
TPDV,89,重訴,139,2000011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麟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零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
     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智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