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傑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8,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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