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74號
MLDV,110,補,1374,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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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梁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張融亘即彭偉融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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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