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66號
MLDV,110,補,1366,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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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榞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
13,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4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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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