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51號
MLDV,110,補,1351,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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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丁麗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志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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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