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邱昱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淇安等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多
少元?)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附表二為二次交易
合約及現況說明書」之意義為何?是否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如否,是否為誤載?如為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蔡淇安、涂政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