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雄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國雄之被繼承人徐運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673建號(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徐邱鳳嬌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