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21號
MLDV,110,補,1221,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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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陳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榮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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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