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陳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被告劉榮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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