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3號
MLDV,110,補,1193,202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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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陳保成


被 告 林玉枝
謝國鏞

林金鳳

林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合併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1,46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編號 分 割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慈裕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73 地號土地 65 16,000元 1/6 173,333元 2 820 地號土地 17.56 16,000元 1/2 140,480元 3 821 地號土地 18.28 16,000元 1/3 97,493元 4 824 地號土地 119.34 16,000元 1/6 318,240元 5 830 地號土地 139.63 16,000元 1/6 372,347元 6 831 地號土地 45.39 16,000元 1/2 363,120元 合 計 1,465,01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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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