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467號
MLDV,110,苗簡,46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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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劉孜之
陳秋梅
劉一儒
劉杞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憲章,嗣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 人變更為林鴻聯,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3 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時,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僅請求被告劉孜之、 陳秋梅、劉一儒、劉杞孟(下合稱被告,分稱姓名,後3人



合稱陳秋梅等3人)就如附表編號1、2之土地分割協議、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嗣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具狀追加 請求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9之存款、投資及其他項目所為之分 割協議債權行為應予撤銷,則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因被 告等繼承被繼承人劉肇春(下稱劉肇春)之遺產,而就全部 遺產所為之請求,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劉杞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劉孜之之債權人,債權迄今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296,736元未受清償。而被告均為劉肇春之法定繼 承人,渠等於109年2月21日繼承劉肇春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詎劉孜之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未還,恐 其繼承系爭遺產為原告所追索,遂與陳秋梅等3人合意簽訂 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協議由陳秋梅 單獨取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遺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劉孜之之行為等同將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陳秋梅 ,致原告求償困難,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並聲明:㈠被 告就如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 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陳秋梅應將系爭不 動產於109年3月1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
二、參加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參 加意旨略以:劉孜之積欠參加人136,234元,暨其中81,838 元之利息及違約金,參加人業於99年2月11日取得本院99年 度司執字第1684號債權憑證。由於本件若原告勝訴時,參加 人有可獲得債權受償之可能,故應認參加人於本件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為此,參加人為輔助原告起見,特此聲明參加 訴訟。
三、參加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參 加意旨略以:劉孜之積欠參加人128,531元,暨其中119,700 元之利息及違約金,參加人已取得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17 7號債權憑證。由於本件之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實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為此,為輔助原告起見,參加人應得為參加 。  
四、被告則以:
 ㈠劉孜之、陳秋梅、劉一儒陳以:系爭遺產一部分作為劉肇春 之喪葬費用,一部分用作家裡裝潢費用,剩餘部分則作為母



親養老使用。另母親已有幫忙劉孜之清償部分債務40萬元, 故劉孜之所繼承遺產部分亦作為清償母親代償其債務之用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劉杞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繼承權固為具有 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 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 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 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 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 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 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 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尚不因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於繼承人 仍得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內為之而異,亦不因繼承人是否 善意而有區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後,就遺產取得公同共有之所有權,則其對遺產之支配、管 理,應單純為財產權利行使之範圍,而喪失繼承之人格法益 性質;故繼承人就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將遺產完全分歸其 他繼承人取得,則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特定繼承人而言,若 未有實際取得其他權利、免除義務之情事,即應評價為無償 行為,若因此有損害他債權人債權之實現,亦得以之為民法 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標的。然按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 訴權,僅得訴請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倘債務人之行為與他人 共同為之,亦僅該債務人之行為得單獨而分離者,始得訴請 撤銷(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劉孜之之債權人,迄今債權未受清償,而 劉孜之之父劉肇春過世後留有系爭遺產,被告均為法定繼承 人,而被告有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將附表編號1、2所示 遺產全部分歸於陳秋梅所有,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業 據其提出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繼承系統表、劉肇春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1、81至9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申請書 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7至76頁),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




 ㈢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係由被告共同合意簽立(見本院卷第63 至64頁),將公同共有之遺產分割為陳秋梅單獨所有,非屬 劉孜之一人之單獨行為,實無從將其行為從遺產分割協議中 單獨分離,參諸上開判決意旨,實不容原告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行使撤銷權;且陳秋梅亦非原告之債務人,原告亦不得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撤銷渠等所為系爭不動產分割協議 之行為。再者,繼承人間遺產之分配,衡諸常情,多有考量 被繼承人之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 之事實、父母夫妻子女關係)、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 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 務、履行扶養義務等諸多因素,尚非單純之財產分配問題, 而陳秋梅既係劉肇春之配偶,又為其餘被告之母親,渠等尊 重劉肇春之意願,並基於家庭財產累積付出之評價、父母子 女間敬重之情誼、扶養義務之履行等目的,而將系爭不動產 分配予陳秋梅,符合社會常情。況且,劉肇春所留之系爭遺 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存款、股票 、機車之其他財產,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劉孜之以其繼承之部分存 款用作劉肇春喪葬費使用,且陳秋梅曾於109年11月11日代 劉孜之清償40萬債務,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償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則劉孜之所繼承系 爭遺產之部分復作為清償母親即陳秋梅代償其債務之用,難 認劉孜之就系爭遺產均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為無償取得 。另參諸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立法目的,乃在保全債 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力,非在使債務人增加其清償力,故債 權人自應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債務人 之被繼承人之期待,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本件原告及參加人 新光銀行、富邦銀行與劉孜之債權均成立於為98年以前(見 原告所提本院支付命令、參加人所提債權憑證所載),此時 劉肇春尚未身亡,渠等所評估者應為劉孜之自身資力,並未 就將來未必獲致之財產予以衡估,是依前揭說明,劉孜之就 劉肇春遺產之繼承權利,自不在民法第244條擬為保護之債 務人清償力範圍內。綜上,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系爭遺產 分割協議及塗銷陳秋梅之分割繼承登記,應屬無據。六、綜上所述,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既非原告得行使撤銷訴權之標 的,亦難認屬劉孜之之無償行為,且陳秋梅亦非原告之債務 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 如其聲明所示,則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1 2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1 3 存款 2,209,333元 1/1 4 存款 2,870,367元 1/1 5 存款 64,964元 1/1 6 存款 1,002元 1/1 7 存款 13,950元 1/1 8 投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99股 1/1 9 其他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乙輛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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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