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87號
原 告 杜俊德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森即陳永富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森即陳永富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即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木盛參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三、上開應補正事項,請同時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