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381號
MLDV,110,苗簡,38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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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欽澤
被 告 徐林筠媜(兼徐宗鴻即運來企業社繼承人)


徐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林筠媜為被告徐宗鴻即運來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宗鴻於民國110 年5 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配
徐林筠媜外,均已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該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拋棄繼
承准予備查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徐
林筠媜為被告徐宗鴻即運來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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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