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588號
MLDV,110,苗小,588,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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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李俊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09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109年3月15日15時許,駕駛9572-TV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市○○路00號前,因過失撞損由訴外人邱文燕所駕駛之ASN-2988號自小客車,請求零件折舊後之金額11,909元等情,有行駕照影本、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保單資料查詢、估價單、發票及代位求償委付書、苗栗市警察局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原告請求金額計算附表
  一、工資:3,880元




二、塗裝:7,484元
三、零件:2,470元
    出廠日期:105年11月
    肇事日期:109年3月15日
    使用年限:3 年 4 月
    折舊後零件:545元
第1年折舊值 2,470×0.369=9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70-911=1,559    第2年折舊值 1,559×0.369=57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59-575=984    第3年折舊值 984×0.369=36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84-363=621    第4年折舊值 621×0.369×(4/12)=7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21-76=545 四、原告請求總金額:13,834元;折舊後總金額:11,909元 (3,880+7,484+2,470=13,834;3,880+7,484+545=11,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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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