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572號
MLDV,110,苗小,572,202109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林浩民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羽
被 告 黃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 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9,5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9頁),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