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57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張勝忠
沈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來有、林曾秀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林曾秀春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4月2日死亡,原告應補
正提出林曾秀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均勿省略,下同),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
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下
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
無,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