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司小調字,110年度,981號
MLDV,110,苗司小調,98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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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司小調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富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瑞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5月所提民事聲請調解 狀並未簽章,經本院於110年8月17日通知其補正,此項通知 並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 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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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瑞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