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邱其審
邱徐柚妹
邱天華
邱華泰
邱華恩
邱華烽
邱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華國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死 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 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 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年7月13日死亡,其生前育有4名子女 邱淑婷、邱淑珍、邱勇盛、邱淑芬,邱勇盛育有子女邱聖祐 、邱郁洳,邱淑芬育有子女賴言承,聲請人邱其審、邱徐柚
妹為被繼承人之父母,聲請人邱天華、邱華泰、邱華恩、邱 華烽、邱美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弟、妹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邱聖祐、邱郁洳、賴言承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考,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淑婷、邱 淑珍、邱勇盛、邱淑芬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 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6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 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邱聖祐、邱郁洳 、賴言承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第二順位之繼 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 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