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14號
MLDV,110,司票,614,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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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呂森榮
相 對 人 林恆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依 修正後之民法第205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兩造 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61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0年1月11日 650,000元 未記載 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未記載 002 110年1月2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未記載 003 110年2月1日 600,000元 未記載 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未記載 004 110年3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未記載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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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