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00號
MLDV,110,司票,600,202109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溫鳳珠

相 對 人 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利息請求部分,原聲請自其聲請狀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惟其聲請狀之附表並未記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9月1日通知其補正,其於同年9月8日陳報附表編 號1之本票「110年3/16沒利息」、編號2之本票「3月29日11 0年無利息」等語,堪認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本票不請求就 利息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6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2月15日 100,000元 110年3月15日 0000000 002 110年2月28日 300,000元 110年3月28日 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