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4號
MLDV,110,司拍,74,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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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余晏慧

相 對 人 彭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14日將其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03年4月10日所 立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灣鄉 三灣 61-7 800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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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