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蔡凌宗
相 對 人 松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擔保其公司及第三人蕭炳煌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11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則依照 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9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清 償期為110年1月12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詳設定 契約書。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400萬元,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 院已於110年8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 其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13 39.22 全部 2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14 17.98 全部 3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24 684.90 全部 4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26-7 153.55 全部 5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26-9 150.06 全部 6 苗栗縣 大湖鄉 富興段 628-2 34.8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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