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78號
MLDV,110,司促,5678,202109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戴牡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584元,及其中本金43446元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牡定於民國103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0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5,58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