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龍啟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龍啟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27日止累計205,638元正未給付,
其中198,075元為消費款;7,56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1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8075元龍啟良自民國110年07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