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文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43,701元正未給
付,其中39,444元為消費款;3,05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9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444元張文瑩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