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63號
MLDV,110,司促,5463,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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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雙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42元,及其中本金24,054
元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雙雙於106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6,042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24,0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88元整及違約金5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054元自110
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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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