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616號
MLDV,108,苗簡,616,2021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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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16號
原 告 陳春吉

被 告 鄭義桓


鍾麗華

鍾英男

鍾英裕
鍾月玲

鄭宗木

鄭涵菁

鄭宗燦

鄭宗銘

鄭重光

汪鄭若桂

邱鄭美滿

鄭美足

鄭美玉

鄭兆成

鄭安順

鄭宗文
鄭寶鈺

鄭瓊瓔

趙麗觀

鄭岳洋

王靜馨

被告兼抵押權人
楊信通

被 告 鄭宇涵

鄭卉閔

王博鴻



追加被告 賴俊雄

賴淑春

賴鉦洋

賴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29日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616 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被告楊信通」之文字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兼抵押權人楊信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29日所為108 年度苗簡字第616 號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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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