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3號
MLDM,110,附民,53,202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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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師煒

許嘉顯
蔡宗佑
被 告 王和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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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