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文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文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