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雪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110年
度聲字第502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0備註欄之記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5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備註欄「同上 」之記載,顯係誤載,而此於本件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不生影 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 度執字第385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