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72號
MLDM,110,易,72,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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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
6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東福業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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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