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朝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朝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805號、第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98公克),屬違禁物,此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107 偵-149)1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其未 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 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 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 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 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805號、第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 (毛重0.98公克),經鑑驗、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查獲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 檢體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 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採證照片5張(見107 年 度毒偵字第6282號卷第24、29、32至34、72頁,110年度毒
偵字第805號卷第54、55頁)存卷可佐,是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1只,因內含極微量之甲 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