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6號
MLDM,110,原訴,6,2021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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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東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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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