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37號
MLDM,110,交簡附民,37,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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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黃晁
被 告 羅銘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5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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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