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林于佩
被 告 李千慧
張雅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5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李千慧 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雖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被 告張雅雲所涉公然侮辱及強制罪部分,分別經本院為無罪及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並未區分其請求之損害中何部分 係對應於被告李千慧、張雅雲被訴何項罪嫌,而係就被告2 人被訴全部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一併請求賠償,本院自應將本 案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