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577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永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劉永輝於民國102年1月2日,佯稱名為「邱心妤」、「邱丹 妤」之女子,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認識張治洋,劉永輝嗣 並向張治洋謊稱其為藝人「邱慧雯」,2人以「微信」及行 動電話陸續聯繫,使張治洋視「邱心妤」、「邱丹妤」為交 往對象後,劉永輝便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訛詐事 由,致張治洋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移轉財物與劉永輝,張治洋合計遭詐欺新臺幣(下同)97 4萬4,300元,並陸續遭劉永輝花用殆盡。嗣張治洋察覺有異 ,具狀提出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治洋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永輝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3、 137、140、142至1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治洋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一第305至307頁;他字 卷二第409至413頁),並有告訴人遭詐欺之金額清單、交易 明細、匯豐運籌理財對帳單、被告所簽立承諾書之翻拍照片 、被告簽立承諾書時之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整理表、 對話錄音譯文、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勘 查報告及附件、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門號000000 0000號之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他字卷一第9至23、27至2 83、327至411、415至423、427、431至441頁;他字卷二第2 3至407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行 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 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000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雖未修正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然已將 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40至152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然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 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 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且刑法之詐欺 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 之罪數。又犯罪事實究屬可分之併罰數罪,或屬實質上一 罪關係,抑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係屬事實審法院職權,此 認事用法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得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3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52所示各次犯行,其時間 自102年1月5日起,至107年3月5日止,前後歷時超過5年 ,已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行,且被告犯罪之次數 多達152次,各次訛詐事由亦五花八門、未盡相同,實難
認係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所為,依社會通念 ,當評價為數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犯上開15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評價為數罪 可能造成之刑罰嚴厲性,本院將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考量 ,詳後述)。起訴意旨認屬一罪,尚有未洽。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9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2月(共2罪),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2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前 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 編號2至150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 依被告本案所犯情節,因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無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50所示部分各加重其刑 。
(五)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偵查中自陳因貪心、 揮霍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見他字卷一第319 頁);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未婚、與父母同住、育有1子女 、曾從事業務工作、目前待業中之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 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本案前已2度因詐 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手段均同為在網路上佯裝 女性,向異性戀男性謊稱各種事由詐取款項,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評價);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前為互不相識之關係 ;被告各次犯行對告訴人財產法益侵害之程度;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亦 未賠償告訴人分文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告訴人當庭稱: 被告所為對其身心、生活造成莫大的影響,希望法院從重 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暨起訴意旨亦請求從重量 刑(理由詳見起訴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詐欺取財罪,侵害之法益 類型相同,且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 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及其犯罪之時間係於10 2年1月5日至107年3月5日間,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 後,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一)查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120所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 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 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 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 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 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38條之 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詐得如附表各編號 「金額」欄所示財物均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本院經 審核後,認即便將之沒收,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 舉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就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詐欺方式 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交付款項方式 宣告刑及沒收 1 102年1月5日 被告劉永輝向告訴人謊稱女兒去世,需錢購買靈骨塔。 3萬 由被告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聯絡告訴人,指示告訴人將現金交付與被告。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2年3月1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2年3月2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2年3月2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2年3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2年4月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2年4月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2年4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4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2年4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2年5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2年5月8日 (起訴書誤載為 102年5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2年5月2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2年5月23日 (起訴書誤載為 102年5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2年6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2年6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2年6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2年6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02年7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02年7月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2年7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2年8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02年8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2年8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02年8月2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02年9月2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02年10月1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2年10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2年12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3年1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3年1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9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03年2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3年2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3年2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103年3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103年3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9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103年4月2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5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103年5月2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103年6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103年6月1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3年6月2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103年7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103年7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103年7月1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103年7月2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103年8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103年8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103年8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103年8月2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103年8月2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103年9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03年9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03年9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03年9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103年10月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103年10月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103年10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103年10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103年11月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103年11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103年11月2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103年11月2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103年12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7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103年12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103年12月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103年12月1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103年12月2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104年1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104年1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原預計到帳之款項未到,但急須償還10萬元予其二姑。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104年1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104年2月5日 104年2月4日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姑姑說其未還欠款,並因此被打。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104年2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稱其欲購買平板電腦。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104年2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104年2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104年2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104年3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104年3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104年3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104年3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104年3月2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104年3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4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104年4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104年4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104年4月2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7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104年4月2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104年5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104年5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104年5月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104年5月1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104年6月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考公職需要補習費用。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104年6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予同學。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104年6月1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104年6月1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104年6月1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104年7月2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1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104年7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7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104年8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104年9月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104年9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104年9月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104年9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104年9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與人協商尚欠5萬元 。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104年10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 104年10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104年10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104年10月2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9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 104年11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104年11月2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因賣屋商談破局,有用錢之需求。 6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104年12月1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104年12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105年1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10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105年1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需向人借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105年1月1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105年2月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其因欠款遭人追債。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105年2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9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105年2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105年2月1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其遭人以影片威脅而需用錢。 1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105年3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105年3月2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1仟5百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105年3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105年6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工作上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105年7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105年7月13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105年7月2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因欠款遭人糾纏。 1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105年8月12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需付房租。 1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105年9月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需付房租。 1萬3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105年11月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需付房租。 1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105年11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仟 匯款至臺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105年11月2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3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105年11月2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8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105年12月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搭車之需求,須給付車資。 3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105年12月18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7萬 匯款至許承偉之渣打銀行 (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105年12月3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106年1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換鎖需求。 8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106年1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106年1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106年1月1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須償還欠款。 4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106年1月2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106年2月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106年2月19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 106年3月1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106年3月1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仟5百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106年4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5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106年4月2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106年4月2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6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106年5月6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2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106年5月10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仟5百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106年5月1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1萬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106年6月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106年6月21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2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106年8月14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仟 匯款至劉永輝之中華郵政 (起訴書誤載為邱丹妤)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107年2月27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仟8百 匯款至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107年3月5日 被告向告訴人謊稱有用錢之需求。 3仟 匯款至被告指示之帳戶 劉永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計 974萬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