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
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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