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5號
HLDV,110,消債更,25,2021092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生敏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 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 項、 第2 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 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 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 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附件通知聲請人限期 補正,嗣因聲請人於110年6月18日具狀聲請給予展延1 週補 正期間,經本院於110年6月24日發函准予延長補正期間14日 ,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任何事證資料,爰裁定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