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嘉寧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之家花蓮福音中心即財團法人基督教
花蓮福音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新舊章程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經民國110 年8月15日110年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 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新舊章程對照表,請求准予變更 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新舊章程對 照表、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110年9月8日府民宗字第11001 81060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 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