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振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姜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 金會之董事,經民國110年5月8日110年第4屆第6次董事暨監 察人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 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及修正前 後對照表、會議紀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 文藝字第1100098757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 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