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魏世青
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
相 對 人 李乾坤
李春榮
李茂榮
李阿金
李曉雲
李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魏世青與相對人李乾坤等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以民國110年7月14日花院楓民學110司簡調字第103 號函檢送遠距調解意願表予雙方,惟僅聲請人代理人回覆本 院遠距調解意願,迄未有任一相對人回覆同意以遠距視訊方 式為調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 附卷可佐。又國內COVID-19疫情尚處於第二級警戒,如不採 遠距視訊調解模式,依本件訴訟事件當事人之眾,本院調解 室之硬體設施,將難以保持司法院頒防疫指引所要求之安全 社交距離而恐致當事人於風險。因此,依首揭規定,相對人 既均未陳報同意遠距視訊調解,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現階 段顯不能調解,縱訂期行遠距調解亦難期待所有當事人均參 與遠距調解程序,本院爰駁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訟審 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