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91號
HLDV,110,司促,549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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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仲美雲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194元,及其
    中57,068元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7,835元,及其中131,435元自
    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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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