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2號
TPDV,89,訴,442,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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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零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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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