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零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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