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30號
HLDV,110,司促,4830,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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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修安林中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林修安林中彥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遷出國 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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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