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璡太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玖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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