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92號
TPDV,89,訴,392,2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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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璡太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玖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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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璡太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