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 期徒刑5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合計刑期1 年10月,在監獄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9 年5 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3 月11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2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 8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741 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 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