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土徵簡字,110年度,1號
TTDA,110,土徵簡,1,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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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茂祥
唐學山
李明朝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

代 表 人 張錫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 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等請求發還之土地如土地清冊所示 (下稱系爭土地,見院卷第21至22頁),而依系爭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院卷第29至72頁)記載之各筆土地面 積、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已超過新臺幣40萬元,應適用通 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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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