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廖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