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02號
TTDV,110,司促,3702,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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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聖楷即黃聖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72,876元 96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375% 96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2,493元 96年3月16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9.18% 96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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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